
根據《消費者權益法》₪╃◕₪•、《產品質量法》₪╃◕₪•、《商標法》等相關規定對在商品中摻雜₪╃◕₪•、摻假•▩│,以假充真•▩│,以次充好•▩│,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;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₪╃◕₪•、變質的商品的;偽造商品的產地•▩│,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₪╃◕₪•、廠址•▩│,篡改生產日期•▩│,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;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₪╃◕₪•、檢疫而未檢驗₪╃◕₪•、檢疫或者偽造檢驗₪╃◕₪•、檢疫結果的;在產品中摻雜₪╃◕₪•、摻假•▩│,以假充真•▩│, 以次充好•▩│,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•▩│,責令停止生產₪╃◕₪•、銷售•▩│,沒收違法生產₪╃◕₪•、銷售的產品;都要求對以上產品進行安全銷燬☁·。主要工商₪╃◕₪•、 公安₪╃◕₪•、商務₪╃◕₪•、質監₪╃◕₪•、食藥等執法部門對製造侵權商品₪╃◕₪•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除給予經濟和刑事處罰外•▩│,假冒偽劣銷燬公司對假冒偽劣產品統一進行安全₪╃◕₪•、環保化銷燬☁·。